关于规范韶关市快递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各快递企业:
为加强快递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与注册登记、年审工作,根据《邮政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2〕10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根据《邮政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前置审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邮政企业在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二、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四条等规定,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等,下同)从事快递经营的,不需要单独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可凭快递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快递企业总部根据分支机构层级管理和网络化经营的需要,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符合快递经营许可规定,且该网点位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登记。营业性网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分公司名称+营业性网点所在地地名或自定序号+营业部(厅)”。
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发生变更,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五、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年检,除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加盖经营许可年度报告标记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快递(速递、特快专递等)业务,或未包含上述业务而实际经营快递业务,但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需于8月30日前申请补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将依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具体办理事宜,可联系大发在线体育投注市场监管科,联系人:欧阳静,联系电话:0751-6919279,联系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活力路南枫碧水园首层31号。
韶关市邮政管理局 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