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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5-04-29

各快递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提升快递末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加强快递末端网点的监督管理,推动快递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快递末端网点是指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在社区、乡镇、街道、学校、便利店等区域设立的服务网点。 

  许可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到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主体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由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向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统一办理末端网点的备案手续,并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同时经营多个品牌的末端网点应由主要经营品牌的许可企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主要经营品牌的许可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许可企业总部不在我市的,可由市级分支机构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时限 

  已经开始营业的快递末端网点,须于2015年5月30日前到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备案;未开始营业的快递末端网点,须于开始营业后20天内到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备案。未按时办理备案的,市邮政管理局将依法查处。 

  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备案的企业分支机构,不需参加本次备案。 

  四、末端网点条件 

  申请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专门的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且经营场所不小于10平方米,与生活区应作物理分割,出入通道保持畅通;营业场所外应设置统一、固定、易识别的企业品牌标识;营业场所外部应标明场所的具体地址和营业时间; 

  (三)具有相应的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 

  (四)具有数据采集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 

  (五)具有消防安全设施,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设置与场所面积相适应符合国家消防标准GB 50140-2005且在使用有效期内; 

  (六)具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制度在快递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服务标识,公布服务时间、寄递验视制度、禁寄物品目录、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及投诉电话、投诉赔偿办法;

  (七)场地内收寄前台及快件存放区须有24小时视频监控,监控视频保存30天以上; 

  (八)末端网点的服务区域不得超出其上级机构的经营地域范围; 

  (九)末端网点从业人员持快递从业资格占比40%以上,且单个网点持证人员不少于1人 

  (十)确保正常运营的其他条件。 

  五、备案所需材料 

  办理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A4纸打印,签字并盖章;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设立末端网点的,还需要提交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许可企业总部不在我市的,只需提交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末端网点场地使用证明,提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六)服务安全承诺书; 

  (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与末端网点的书面合作协议,同时经营多个品牌的末端网点,需要提交全部合作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合作协议; 

  (八)能够证明符合经营条件的网点现场照片(包括经营场所门面、快件存放保管位置、监控设备、灭火器、电脑、公示栏等),自行拍摄,可用A4纸双面打印,每面打印两张照片,并附文字说明 

  (九)末端网点工商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设立快递末端网点的许可企业和其分支机构公章。同时与《韶关市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附件2)一起装订。 

  六、办理程序 

  末端网备案申报材料由经营品牌的许可企业提交市邮政管理局,对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市邮政管理局将在7日内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发放《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有效期限为两年。 

  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 

  (一)变更及撤销 

  快递末端网点的设立主体企业或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交回《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重新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快递末端网点之间进行合并、分立或经营地址、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备案变更,交回《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并提交《韶关市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及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市邮政管理局将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重新发放《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快递企业末端网点撤销的应交回《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并妥善处理快件,确保无快件积压,无用户投诉和申诉。 

  上述变更及撤销均由快递许可企业统一向市邮政管理局办理。 

  (二)注销 

  快递末端网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邮政管理局将收回备案登记表并予以注销: 

  1.快递末端网点有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经营行为的; 

  2.终止经营快递末端业务的; 

  3.备案申请材料虚假、不真实的 ;

  4.不再具备本通知上述备案条件的; 

  5.申请设立的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6.其他须依法注销的情况的。 

  (三)管理要求 

  1.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将《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装裱后连同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快递末端网点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快递末端备案登记表注明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3.快递许可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快递末端网点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快递许可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督促递末端网点从业人员考取快递从业资格证。 

  4.快递末端网点不得擅自停业,损害用户权益。暂时停止快递末端业务的,应当提前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沟通解决事宜,因暂停快递末端业务可能导致快件积压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提前向市邮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5.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按照统一作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末端网点服务符合质量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与末端备案网点对网点服务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6.快递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承担其设立的末端网点的安全管理责任,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通信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加强末端服务环节的安全保障。 

  末端网点出现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规收寄禁限寄物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市邮政管理局将收回《韶关市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责令末端网点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设立网点的许可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告诫或行政处罚。 

  7.市邮政管理局将对己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考核。 

  八、联系方式 

  具体办理事宜,可联系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科,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33号南枫碧水园首层31号大发在线体育投注,邮政编码:512023。联系人:欧阳静,0751-6919279,陈婕,0751-8128893。 

    

  附件:韶关市快递企业末端网点备案相关表格(在下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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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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