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7-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邮政管理局编制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省级专项资金;配合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评价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及使用明细计划,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县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筹本地区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以及快递业安全发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一)属于补助地市的专项资金,按金额不低于70%的比例将转移支付总额预计数提前下达地市。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90%。提前下达资金按照国家、省规定时限办理。转移支付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二)属于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由省邮政管理局根据当年邮政业监管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省本级资金需求。属于部门预算单位使用的列入部门预算,属于非部门预算单位使用的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有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十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一)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包括以下项目:邮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邮政车辆购置;邮件收寄、分拣和投递终端能力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信息系统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监管能力建设,均等化实施监测与评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实施邮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的其他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二)快递业安全发展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寄递渠道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快递末端服务能力建设;快件处理能力建设;快递业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寄递实名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行业人才培养项目;促进快递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其他项目;促进快递业安全发展的其他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省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属于竞争性分配项目的,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等分配方式,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病案规定实行项目公示,实地抽查等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开、透明,提高分配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原则上省邮政管理局在接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从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送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在9日内审核完毕。 省邮政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计划(含提前下达和年中下达等总额度情况),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办理公示手续,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邮政管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 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省财政部门批复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及项目批复文件应抄报分管省领导,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备案。 第十五条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均衡用款进度。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额度下达到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对于结转不足两年且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付的领域。 每年5月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羡慕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具体按照《广东省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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